加裝電梯,如果低層和高層意見不一致怎么辦?
廣東一小區(qū)某棟樓梯樓房總共有15戶居民,其中12戶業(yè)主都同意加裝電梯,但是低層有的業(yè)主卻不同意安裝。在取得行政許可,開展加裝電梯施工并投入使用后,低層一戶以侵害相鄰權為由,將高層12戶業(yè)主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向其補償4萬元。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選。
佛山市高明區(qū)某小區(qū)涉案樓房共有15戶單元房,其中,曾某東等12戶業(yè)主同意對涉案樓房加裝電梯,202房業(yè)主鄭某貴、鄭某華等不同意加裝電梯。
曾某東等12戶業(yè)主對電梯加裝費用籌集達成一致意見外,還約定如遇到不同意加裝電梯業(yè)主打官司,產生的賠償費由12戶業(yè)主平均分攤。
涉案加裝的電梯于2019年11月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之后開展施工并已投入使用。
鄭某貴、鄭某華認為,曾某東等未經其同意在原有步梯旁邊加裝電梯,加裝電梯的行為侵害其相鄰權,妨礙其居住房屋的采光和通風,降低其居住環(huán)境的舒適度,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曾某東等共同向其補償4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鄭某貴等作為不同意加裝電梯的住戶,應充分尊重樓房多數(shù)住戶對加裝電梯便利出行的實際需求,對加裝電梯造成的居住舒適度不利影響應有必要的忍讓。但涉案樓房在加裝電梯后客觀上對鄭某貴等居住房屋的日照、采光造成不利影響,一定程度上損害其日照、采光方面的權利。故同意加裝電梯的住戶應對不同意加裝且權益受損的住戶給以適當補償。
結合加裝電梯的方位以及鄭某貴等房屋受影響程度,判決曾某東等12戶分別向鄭某貴等補償2000元。
典型意義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惠民工程,有助于改善老舊樓房整體居住條件,提升社區(qū)居民生活幸福感,也容易因高低層住戶訴求不同而產生矛盾糾紛。
本案妥善處置因加裝電梯導致的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沖突,既依法確認多數(shù)住戶加裝電梯便利出行的權利,也注重保護因加裝電梯致使權利受損的少數(shù)住戶利益,促進相鄰各方和睦友好,構建和諧、友善、團結的社會主義新型社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