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后江埭路71號有一棟多層住宅,2015年投入運行的加裝電梯,因地基下陷,墻體開裂,梯架傾斜,被鑒定為危樓而拆除;同時也開始對該舊住宅樓進行加固。責任正在調查處理中,拆除費用暫由住建局先墊付,待案情查清后,由責任方負責。
上案例處理,會碰到二個現實法律問題:一是加裝電梯部分,現與施工簽定合同為保修2年,並非建筑終身負責制;而電梯投入運行時效,己超過2年保修期。二是舊住宅樓也因加裝電梯,安全受到影響,需要另行加固?,F分析如下:
(一)加裝電梯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責任
(1)新建筑的主體結構服務年限:
我國規(guī)定:民宅使用年限為70年,土地使用期,屆期滿可自動延續(xù)。
正規(guī)的多層住宅主體結構服務年限,均不少于50年;而高層建筑與其他重要建筑,其主體結構服務年限多在70~100年,或100年之上。
換言之,這些百年大計的正規(guī)建筑物的安全期內,如有因設計施工的原由出現安全事故,原設計、施工單位是有終身負責制承諾的。這承諾體現了正規(guī)質量、百年大計、百年企業(yè)老字號的信譽。
(2)加裝電梯有許多方面極待正規(guī)管理。
①2年保修期:此規(guī)定各地加裝電梯相關規(guī)定文件均采用。由于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多出自丙級院所、施工承包轉包隊、小廠,首先從質量上就難保證;多為游擊模式,如有事,“和尚”跑了,“廟”也拆了,真叫投訴無被告;依據現法規(guī),受損的全是建設主體的業(yè)主承擔。因此,對加裝電梯部分的認定與法律保護尚需提高,對設計施工質量應加強監(jiān)督和嚴格制度管理,提高準入門坎資格,堵塞一窗式集體審批難把關的漏洞。如各地多釆用的步梯間平層入戶方式,而在鄭州市卻因消防違規(guī)、審批嚴格,而被禁止至今。
②加裝電梯部分,暫不談新建與改建之爭,就未列入公攤面積而言,其身份合法性仍存質疑。強行低層戶參與加裝電梯,無法規(guī)支持或自相矛盾的。這使得對其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卻處處受法治限制,或倍受爭議。這一點,對推行加裝電梯也是極為不利的,尚待法律進一步明確加梯部分面積的地位。
③加裝電梯施工點多,且分散,不便于管理與監(jiān)督。其中三條要狠抓到底:
一是基礎工程及隱蔽。猶其基礎坑要作防水及防雨淋,切不可被深水淹泡。
二是一般應避免連廊與舊樓體剛性連接,猶其缺梁少柱、插筋式連接、掏柱窩搭梁、新舊體亂搭接的連廊及擴建陽臺,違禁使用玻璃幕墻,多存隱患,必須禁止並規(guī)范化。嚴格執(zhí)行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施工質量與結構安全。
三是地下管線改移復雜,游擊隊員臨時施工決不可能達標,定遺患無窮。下水管道只少再轉換走向2次,為致命的設計大忌。
(二)舊住宅樓因加裝電梯影響會失去設計施工終身負責制的質量承諾。
①加裝電梯的舊住宅樓,相當部分是在國家實行建筑終身負責制后建成的。在服務年限內,如出現設計、施工問題是要承擔責任保證的。
②然而在舊住宅樓加裝電珶之后,如所存隱患顯現,影響舊住宅樓安全時,原設計、施工單位卻似乎有了推卸責任的借口。新岀現的危及舊住宅樓安全的原因分析,往往是充分可見的,並多集中顯現加裝電梯對舊住宅樓的影響。原設計施工單位如無責,則全落到加梯部分的設計施工與業(yè)主分擔。
③由于加梯部分合同責任的簽定模糊不規(guī)范,一旦電梯運行幾年之后,依法難于追究加梯部分的設計與施工責任的,這對業(yè)主是不公的。千萬不可因急于加裝電梯,而疏于對設計施工合同要求的盲目讓步,使業(yè)主陷于獨自承擔風險而無法律援助的境地。
結尾:
①各部門對加裝電梯開方便之門,是好事支持應肯定,但簡單會審漏洞明顯。猶對設計拆改結構及消防審批,徒于形式把關不嚴,漏存隱患。
②加裝電梯部分面積未劃入公攤面積,對其合法性難辭其咎。既非私有專用面積,又非共有公攤面積,難免有人質疑其合法性,對推動加裝電梯工作是不利的。
③加裝電梯是舊住宅的配套工程,設計施工對其質量承擔決不可降低合同要求,如出現各方無責,而將風險全推給單元業(yè)主承擔的尷尬困境,這與惠民的初衷是極不相符合的。